剛剛,市場監管總局、國家發展改革委、財政部、商務部等四部門聯合發布《關于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全文詳見文章末尾),明確:
對國務院各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、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進行清理。其中:
2023年6月中下旬—8月。對本部門、本地區制定的政策措施逐項開展排查。
2023年9月—10月。按程序啟動廢除或修訂。
重點清理妨礙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。
包括但不限于:
1. 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,如: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,要求企業必須在某地登記注冊,對企業跨區域經營或者遷出設置障礙;違法設定與招標投標、政府采購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資格、技術、商務條件等。
2. 違法設置特許經營權或者未經公平競爭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。
3. 限定經營、購買、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。
4. 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、事前備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導等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程序。
5. 在市場化投資經營領域,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、領域、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。
包括但不限于:
1.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、政府采購活動,如違法限定供應商所在地、所有制形式、組織形式,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以排斥、限制經營者參與招標投標、政府采購活動等。
2. 排斥、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。
3. 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,侵害其合法權益,如對外地企業設定明顯高于本地經營者的資質要求、技術要求、檢驗標準或者評審標準等。
包括但不限于:
1. 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,如違法給予稅收優惠、通過違法轉換經營者組織形式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等。
2. 違法違規安排財政支出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。
3. 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。
4. 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。
5. 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招商引資惡性競爭行為。
包括但不限于:
1. 強制經營者從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》禁止的壟斷行為。
2. 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,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。
3. 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。
4. 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。